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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将给中国家具业带来重大、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The New Law of Labor Contract will Bring Profound and Long Term Impact for Chinese Furniture Industry
作者:刘宝辉  来源:东莞家具 发布时间:2008-01-09 11:13:00 阅读次数:
 

    2008年是中国人民举国欢庆的奥运年,也将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大发展的一年。各行各业都在借助奥运这一契机进行商业推广的运作和整合,中国经济和文化建设将步入空前的大发展阶段。
    因此2007年作为奥运来临前最为关键和紧迫的备战阶段,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对各行业体制和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和整合。比如中国海关和商务部联合发出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的正式出台与实施,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目前较为劣势的产业和资源环境的控制、优化和整合,促进行业转型,达到产业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目的,从而通过政策法规的强制实施和市场法则的优胜劣汰达成社会经济的健康、和谐、有序的持续发展。
    《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和《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内企业出口商品的产品结构进行了限制,从而在国家基础能源和资源的保护,提高出口企业的科技含量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又从目前经营市场上尚未成熟的行业秩序进行了有效的规范;那么最新出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又从企业生产管理和环境经营等基础环节对各个行业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为严格的要求。一系列相关法规的再次完善、重新规范与实施,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重新定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使以往善于投机取巧、规避有关法规和善钻法律漏洞的企业个体再也无处藏身。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来的是行业秩序的规范与进步,从长远来看,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会起到极大的促进和提升作用。但任何一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对于行业来讲都有一个痛苦的过程,看企业自身如何去消化,如何在挑战与机遇并存的现实矛盾中适时而迅速地做出调整,而经历痛楚之后,企业收获的将是一笔无形的资产。由此来看,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工厂,生存的机会与命运是平等的。大企业背负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和企业经营压力,但在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的成熟经验和体制建设上拥有自身的独特优势和基础,一些先前自身管理较完善的企业面对新法规进行调整的横向的“面”与“量”的工作上虽然较大,但纵向的调整“幅度”却相对较小,甚至稍加改善就很容易得到适应;小企业虽然“船小好调头”,但自身建设上面临较大的空缺,面对新法规的实施,即使“麻雀虽小”,也要“五脏俱全”,很多方面可能面临一次全新的企业建设,否则只有面临淘汰的危机了。
    中国家具行业要力争在国际竞争中的话语权
    纵观中国的家具行业,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在国际家具市场占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且享有“家具大国”的美誉。然而在国际竞争的舞台上,中国家具却接连遭受挫折,从2003年美国对华进行卧房家具反倾销事件以来,一系列包括特保在内的贸易摩擦已经让中国家具业苦不堪言。究其原因,就在于当时我们在应对过程中没有争取到与发达国家平等对话的权利。
    目前的中国家具行业虽然经历了快速发展,产业规模和产业配套都逐步完善,但整个产业环境仍处在初级阶段。从企业本身来讲,不管大与小,技术含量都普遍较低,仍处初级加工阶段,属技术含量较低的产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家具产业相比,落后不止一点点。
中国的家具行业在国内发展较快的部分区域,尤其珠三角地区是传统优势行业,也是在与国际贸易合作的过程中利用环境优势逐步快速发展起来的,处于国际家具市场链条中的前端产业链,市场竞争的优势依然控制国际终端市场,因此造成了目前家具大国不能掌握最终说话权的尴尬境地。
    从我们国家的大的经济环境来看,近两年来国家正努力通过宏观调控来加大对国有资源建设的力度,通过整合部分如中国石化、中国移动等大型能源及技术资源产业的优势,来寻求在国际竞争的话语权,通俗来讲就是谁是老大谁说了算,包括标准的制定,甚至报价。
    因此,要建立在国际竞争中的强势地位不能仅仅靠空谈,要通过一系列的基础建设并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懈努力才能达成,包括自主品牌开发和终端网络的建设来实现,而往往容易忽视的一点就是企业自身的建设,企业内部环境不完善仍然会成为国际竞争中最大的隐患。之前中国家具业所经历的一系列贸易摩擦的经验和教训表明,西方国家所提出的“倾销”或设置壁垒,除了针对国内政策的相关保护以外,对企业管理、用工制度和保障等方面也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相应的质疑,家具企业内部建设的缺陷也直接导致了中国家具企业在应诉过程中的被动局面。
    从这一角度而言,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也是及时地帮助目前家具企业完善自身建设,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保证企业能够在同一平台、同一起点进行公平竞争的最为有效的工具,这样的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才能真正的挺直腰板说话。
    新《劳动合同法》将促进家具企业的优化转型
    在新《劳动合同法》刚刚出台之际就引起了各个行业的广泛关注,甚至在部分行业引起了极大的恐慌,不乏央视和华为在内的一些大型企业和单位在新法通过之初就出现了企业员工遭“集体辞职”和解聘的各类事件,因此“华为模式”开始在各地的企业中不断被复制,这种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已经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已责成相关劳动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和处理。
    究竟是触动了企业的什么利益,新的《劳动合同法》会引起如此强烈的震动?从目前外界的反映来看,企业最为关心的不外乎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相关条款严格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后的生存问题。
    其实关于劳动保障方面的条款虽然更加详细、具体,但实质内容变化不大,而企业最难逾越的还是有关劳资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企业带来的心理屏障,而上述提到的引起关注的一些大事件也正是围绕这一内容展开的有关“对策”。
    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新《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订合同的”,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还特别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讲,新法规的实施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也就相应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负担,因此出现的企业员工工龄被“清零”的事件此消彼涨。对于该现象的出现,劳动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指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因此,新《劳动合同法》中另外着重强调的企业在员工薪资待遇、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劳动报酬以及劳动保护和试用期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将成为企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认真学习贯彻新《劳动合同法》的各项内容应该纳入未来企业发展的整体战略当中。虽然用工成本会有所增加,但通过法规的约束,除了企业自身建设会上一个台阶,整个行业也必将为所有成员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在健康、有序的体制下,大家又重新站到同一起跑线,成绩好坏多半就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态度了。
企业不应存在侥幸心理,但也不必过于担心
    为了更好地贯彻新《劳动合同法》在家具行业的实施,同时解答企业在落实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东莞市家具协会于2007年11月份召开了有关新法规的培训工作会议,有近百家会员企业代表参加,与会的大部分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甚至有近半数是企业老板,足以看出企业对新法规的关注程度,同时也感受到企业对于新法规即将实施的茫然与无奈。
    甚至有企业代表在对于政府落实实施法规的力度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上有政策”,必然会“下有对策”,采取消极思想;也有企业表现出“只要别人能过关,我们也不怕”的“天塌大家死”的回避态度;也有企业想从交流中找到新法规中的一些盲点,希望能够在迂回中找到一丝喘息的机会。虽然每个企业抱有不同的出发点,但整体上来讲都处于比较茫然的阶段,存在侥幸心理的企业大有所在。
    企业短期内抱有侥幸心理是正常现象,法律的实施开始阶段都会存在一个适应和过渡期,但不应忽视政府长期工作的决心和力度。早在2007年7、8月间,新《劳动合同法》通过不到一个月的时候,东莞市劳动部门就对10家由于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超时加班、不按规定给加班费、不签劳动合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大型企业进行了曝光,并向其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这10家企业当中就有两家是家具企业。同时,对于违令不改的企业除进行行政处罚外,劳动部门还采取将不法企业诚信度通报给银行的办法,由银行对诚信度不佳的企业的融资行为进行限制。可谓得不偿失,切莫以身试法。
    当然企业也不必存在过大的心理压力。企业过多的担心仍然来自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非意味着“终身制”,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来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只要企业加强和完善自身相关制度的建设,对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同样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新法规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起到的是双重保护。
    企业的困惑还来自于用工成本的增加。其实企业成本的增加是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必然趋势,从长远来看,不能一味的依靠劳动密集型、低成本优势参与竞争。
    新的经济和政策环境将催生出家具行业巨头
    一项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能够得到广泛的关注,是一件大好事。而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尤其对于本身就是通过早期低廉劳动力资源发展起来的地区而言,更有理由让广大劳动者也充分分享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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